美国NBA球星麦可乔丹控告中国两家公司侵害姓名权,上海第二中级法院今天作出判决,乔丹胜诉获赔人民币35万元,被告「乔丹体育」不得再使用乔丹商标。 图:中央社档案照片
美国NBA球星麦可乔丹控告中国两家公司侵害姓名权,上海第二中级法院今天作出判决,乔丹胜诉获赔人民币35万元,被告「乔丹体育」不得再使用乔丹商标。
过去10年间,美国乔丹品牌曾多次就中国的乔丹体育公司侵权提过诉讼,认为后者伤害乔丹本人权益,中国乔丹体育和乔丹本人没有任何关系,却拿着乔丹的名号赚钱。
新华社报导,在这次的案件中,麦可乔丹(Michael Jordan)诉称,「乔丹」这个译名过去几十年间,已与原告建立了特定的联系并为中国公众所熟知,原告由此对中文「乔丹」享有姓名权。
被告的乔丹体育公司与销售其产品的百仞贸易公司则辩称,Jordan只是英美国家的一个普通姓氏。原告不可能对一个英美普通姓氏的惯常翻译享有中国法律意义上的姓名权。乔丹体育并称,注册并使用「乔丹」商标已有数十年,对「乔丹」商标依法享有商标权。
经审理,上海二中院认为,乔丹体育公司是在明知麦可乔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擅自选择「乔丹」二字进行商标注册,并登记了「乔丹」商号。
以外,乔丹体育公司还将麦可乔丹曾经的球衣号码「23」和他两位儿子的中文译名都注册为商标,足以认定其具有导致或放任公众产生混淆的故意,故乔丹体育公司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
上海二中院并判决,销售商百仞贸易公司不具备共同的侵权故意,但今后不得再销售侵权产品。
由于原告乔丹在本案中明确表示不主张经济损失,故上海二中院仅就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诉讼中的合理支出进行裁判。
判决还要求乔丹体育公司必须公开在报纸和网路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澄清两者关系;乔丹体育公司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乔丹体育公司应停止使用涉及「乔丹」的商标,但对于超过5年争议期的涉及「乔丹」的商标,应采用包括区别性标识等在内的合理方式,注明其与麦可乔丹不存在任何关联。
根据判决,乔丹体育公司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乔丹体育公司赔偿原告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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