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强奸有理?法院谈为啥要判怒杀强奸者男子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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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睹妻子遭人强暴,丈夫愤怒之下,拿菜刀砍死施暴者,最终被判无期徒刑。法院18日回应量刑是否合理称,死者强奸证据不足,而被告人也不属于正当防卫。

热点||强奸有理?法院谈为啥要判怒杀强奸者男子无期徒刑‏

【事件回顾】

丈夫外出妻子遭强暴

2006年2月份开始,田某和妻子到瑞安一家汽车装修服务部上班。他们被公司安排住在三楼员工宿舍,同时入住三楼的还有张某。当年3月17日晚,对田某妻子觊觎已久的张某,终于等到了机会。

田某的妻子说,当时,丈夫正好出去散步了,张某趁机强暴了她。

当田某回到宿舍三楼门口时,听到宿舍里妻子大声喊叫着“不要、不要”。他急忙从一旁的窗户爬了进去,发现张某正压在妻子身上,妻子拼命挣扎。张某看到田某进来后,就从床上下来。

丈夫愤怒之下拿菜刀砍死施暴者

田某顿时怒火中烧,冲上前与张某扭打在一起。“丈夫先是拿白酒瓶砸,后来,又拿菜刀,直至把对方砍倒在地,脖子砍了很大一个口子。”田某的妻子说。

“我打不过对方,于是拿了一把菜刀。”田某说,他对着张某一阵乱砍,后来,张某倒地了。田某看到张某躺在地上一动不动,这才慌了神,把菜刀扔在房间内,换了一条裤子,带着妻子一起逃跑。

温州中院审理后认为,田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最终被判无期徒刑。

【法院回应】

1、被害人行为是否属于强奸证据不足

经查,田仁信与妻子罗某及被害人张某都是工友,三人在员工宿舍的一个房间同住,关系比较密切。案发后,罗某即随田仁信一起逃离,没有配合公赛机关侦查。案发长达8年之久后,才指证张某强奸自己,但是由于张某已经死亡,现场没有目击证人,也没有相关物证(如被害人精斑或其它痕迹等)予以证实。虽然田仁信供述其看见罗某仰躺在床上,张某压在罗某身上,张某看到自己进来,就从床上下来,并有提裤子的动作,但其供述并不能证实张某的行为就是强奸。根据证据采信规则,本案仅能认定张某曾对罗某实施不法侵害,认定张某己强奸罗某的证据不足。

2、被告人不属于正当防卫

田仁信供述称,自己看见张某从床上下来并提裤子后,才与张某扭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条件是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张某对罗某的不法侵害停止后,田仁信为报复而持刀砍击张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本案起因是张某曾对罗某实施不法侵害,张某在主观上有重大过错,且田仁信案发后能投案自首,故可以从轻处罚。但是,由于田仁信为报复持刀不计后果砍击张某二十余刀,犯罪手段残忍,潜逃8年,且未做任何民事赔偿,因此法垸在判决时,没有予以更大幅度从轻处罚,而是依法判处被告人田仁信无期徒刑。判决后,被告人田仁信认罪服判,没有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提起抗诉。

【网友观点】

丈夫被判无期太冤 法院完全没有情理?

即便故意杀人罪成立,情节较轻的仍可以判到十年以下。回顾本案,强奸的事实已得到法庭确认,被害人张某当时正在对田某的妻子实施强奸,还听到妻子挣扎说“不要”“不要”,只要是个男人都应该把施暴者揍一顿吧?更何况还是在家里被强奸的,如果是在美国,在家里发现这种事情,不要说砍人了,开枪都可以吧?田某当时与被害人扭打在一起,情急之下发现打不过然后操刀砍人,也有可能属于“过失杀人”,因此网友认为,本案不仅量刑很难让人信服,怎么定罪也是有待商榷的。

文章转载自新浪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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