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被告上法庭 阿里京东争夺「双十一」商标 | 澳洲唐人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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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今年内地一年一度的「双11」购物节之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两宗围绕「双十一」商标的商标行政案件,两原告正是该购物节的「宿敌」阿里巴巴及京东,被告则均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两案均未当庭宣判。

事缘2011年11月1日,阿里巴巴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申请注册「双十一」文字商标,并於翌年12月28日获准。至前年,京东认为在2015年11月至前年11月数年间,阿里巴巴没有实际使用上述商标,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该商标。今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覆审後认为,应维持涉案商标在广告等服务上的注册,但其余多项服务上则应予撤销。

京东、阿里巴巴均对覆审决定不服,其中京东不服维持注册部分,阿里巴巴不服被撤销注册部分,双方早前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决定。两案周二下午开庭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涉案商标於指定期限内曾作使用,使得公众因而知晓促销活动时间,具有广告宣传、推销的作用,故覆审决定於法有据,应予维持。

不过京东认为,「双十一」是一种习惯性表达,除了电商领域,教育、航空等各行各业也会在相关促销活动中使用,故其不应被私权垄断,而应属於公共语言的范畴。同时,注册商标「双十一」是全文字形式,但阿里巴巴却在使用时多采用「双11」、「11.11」等形式表现,不应被认定为对涉案商标的使用,应依法予以撤销。

阿里巴巴一方则主张其是「双十一」购物节的创始方,集团早在2009年已首次於线上促销活动运用「双十一」,之後集团持续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智力到上述商标中,每年维持巨大的推广营销费用。至於具体使用,阿里巴巴认为无论文字或数字,其呼叫和含义都没有区别,集团会在不同场景中以不同方式设计,从而体现美感,提升宣传效果。阿里巴巴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维持涉案商标注册部分的决定,针对被撤销的部分,集团提交了多份推广协议、营销活动相关证据,以证明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等服务上,其也有对诉争商标进行了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续解释,「商业管理信息」等服务上的使用是指针对工商企业提供的商业信息服务,但阿里巴巴提交的证据却全部是向消费者推广,且没有从中获得对价,与商标类目的要求不符,故应维持撤销此部分服务的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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