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律师说法系列(71) 怎样保护家庭财产 ——家庭信托(中) | 合理避税 | 资产安全 | 资产转移 | 澳洲唐人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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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建立家庭信托有哪些优缺点

主要优点:

(a) 全权信托灵活性

家庭信托也属于全权信托,信托文件本身并不确定受益人可得享受的信托利益,而授权受托人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分配。

(b) 合理避税

高收入人士可将收入进行分割,并自由分配给低收入的家庭成员,如目前上大学的成年子女,以达到降低赋税的目的。

如一对年收入18万澳元的夫妻,男方年收入18万澳元,女方为家庭主妇无收入,这意味着在2017-18财政年度,男方需要每年交$54,232澳元的税。但如果此夫妇建立了家庭信托,即可将18万澳元收入均分给夫妇二人,那就意味着需要交付的税为41,000澳元。比建家庭信托前节省了12,300澳元。

此外,家庭信托收入分配方式可发生改变。因此,如果受益人中上大学的孩子已毕业并有高收入,那么此受益人的份额可转让给其他刚上大学的兄弟姊妹或已退休的祖父母等。

(c) 资产安全

如果用在一个公司作为家庭信托基金的管理人(Trustee),而家庭成员作为这个公司的Director和信托基金的受益人(Beneficiaries),那么资产不会因为家庭成员个人的财务状况(如破产) 等而受到影响。

(d) 资产转移

信托持有的资产由信托任命人(Appointer)转移给其他受益人时不需要转移头衔,也就意味着不用考虑资本利得税(Capital gain tax)。

(e) 便于管理

信托基金的管理人(Trustee)有权决定家庭信托基金的资产和利润的分配。家庭信托没有供款何取款的限制,也没有严格规定信托可以持有的资产类型。由于不用考虑所谓的单一投资目标测试(Sole Purpose Test),投资者可以自由决定放入信托的资产。

当然家庭信托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其主要缺点:

(a)家庭信托所产生的利润一定要当年就分配给受益人,不可以留待下一年再分配;

(b)在海外的家庭成员是不可以做家庭信托基金的管理人(Trustee) 的,但是海外投资者可以通过设立公司作为Trustee;

(c) 家庭信托不得产生负债。

(工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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