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 – 多维:美国堕胎权依旧如此脆弱的原因(组图) | 澳洲唐人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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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美国最高法院5月17日宣布,将在下个开庭期审理密西西比州怀孕15周后的堕胎禁令

当美国最高法院5月17日宣布,将在下个开庭期审理密西西比州怀孕15周后的堕胎禁令时,各大自由派媒体马上奔走相告“女性堕胎权又岌岌可危了!”“罗诉韦德(Roe v Wade)案的先例有被推翻之忧!”类似的警告其实每隔几年就会出现,美国虽在近50年前已藉“罗诉韦德”案的判决保障堕胎权,但这项权利却在不断被侵蚀,一旦保守派占据最高法院大多数席位就更有风雨飘摇之感。究竟为何美国的堕胎权如此脆弱?

目前,最高法院保守派拥有6比3的绝对优势,虽然同为保守派的首席大法官罗伯茨(John Roberts)为保持平衡更多地与自由派站在一起,但他的摇摆票已不能再起关键作用。而另外五位保守派大法官都主张限制堕胎权,其中四位曾在去年判决中支持路易斯安娜州的限制性堕胎法案,尽管该法案将导致该州仅剩的三个堕胎诊所减少至一个。新上任的保守派大法官巴雷特(Amy Coney Barrett)更是曾反对“按要求堕胎”(abortion on demand),认为“生命从受精起的那一刻开始”,也即坚信需要扞卫受精卵的生命权。

再看密西西比州的15周堕胎禁令,可谓是专为挑战“罗诉韦德”先例而设计。1973年的“罗诉韦德”案判决确定了重要的“可存活性”(viability)原则,即当婴儿到了脱离母体可以存活的程度(最早在怀孕23周至24周后),由于州政府存在“迫切的利益”(compelling interest)保护孕妇健康和保护潜在的生命,因此可立法限制堕胎。

但密西西比州指出,“可存活性”不适合于鉴定堕胎法律是否合宪性,因为胎儿15周已形成了各种器官,能感受到疼痛,该州因此有“迫切的利益”去保护这个未出生的生命。而一旦最高法院藉该案废止了“可存活性”原则,其他保守州势必会纷纷跟进,将大大侵害女性的堕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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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堕胎阵营今年1月在华府游行、(Getty)

以私隐权保障堕胎权之失

那么,为何美国的堕胎权保障会如此脆弱?这还要归咎于最高法院1973年通过“罗诉韦德”案保障堕胎权时,未能解决堕胎的核心争议。

关于女性堕胎权,通常支持一方以女性自主权为旗帜,反对者以保护胎儿生命权为大旗。但最高法院在“罗诉韦德”案的标志性判决没有解决以上两个核心,而是通过扩宽“私隐权”(right to privacy)的含义去保障堕胎权,它未回答的问题比解决的问题要多,也引起了无穷无尽的法律挑战。

首先,“私隐权”及其蕴含范围本身就是法官疑似“创造发明”的结果,美国宪法中并未明确提到该词,而最高法院为解决现实问题,则将宪法第14修正案中“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一条中的“自由”(liberty),引申出私人生活不受侵扰的“私隐权”。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由自由派当道的最高法院,通过一次次判决将私隐权保障范围扩展至婚姻、生育、避孕、儿童抚养等领域。大法官道格拉斯(William Douglas)曾在1972年裁定未婚伴侣有权使用避孕工具时着名地问道,“我们难道允许警察搜查神圣的夫妻卧室,寻找使用避孕工具的蛛丝马迹?”

出于同一思路,最高院在“罗诉韦德”案中将堕胎权也纳入私隐权范围中,这一从避孕到堕胎的延伸看似顺理成章,但是未切中要害的。因为私隐权被创造出来的主旨是保障私人领域的自由,是个人权利与政府权力的争斗,但这份自由显然不是绝对的,尤其是在涉及到一个不断动态成长的潜在生命时。政府越能证明自己拥有“迫切的利益”,例如保守派州常饱含情感地论证胎儿在第几周有了心跳、第几周可以活动手指等等,就越可能冲击私隐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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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诉韦德案中的罗(左)和律师在1989年最高法院审议另一堕胎案时,高举“继续让堕胎合法化”的标语。(Wiki Commons)

而堕胎权的核心问题,除了不受政府干扰,还有女性对自己身体存在多大自主权、能否与男性一样平等地拥有生殖自由。已故的自由派大法官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在她1984年的论文中就强调,“堕胎并不仅仅是胎儿的利益和怀孕女性利益之间的冲突,也不仅是政府和怀孕女性争夺怀胎九月的控制权,还要考虑的是女性对于她整个人生的掌控权,她在男性、社会和国家面前的独立、自主和平等权。”

当然,由于美国宪法明显存在“女性缺席”的情况,旨在保护性别平等的《平等权利宪法修正案》(EPA)至今也未通过,最高法院当时选择运用私隐权来保障堕胎权也是一种无奈之举,反映出“以宪法为本”的巨大局限性,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导致女性在生育问题上的“自主权”和“平等权”失焦了。此后法律战往往演变为政府权力范围的拉锯,加上最高法院无法去解答生命究竟是从何时开始的难题,也留给保守团体无穷阐释空间。

而随着保守团体对限制堕胎权愈发狂热、堕胎权演变为政治问题,最高法院的政治属性越发明显,曾经在扞卫堕胎权上展现的进步性,就逐渐被削弱了。

最高院政治属性愈浓

在1973年“罗诉韦德”案刚通过时,最高法院对堕胎权的保护是最严格的,由于最高法院已通过判决将“私隐权”上升至与言论自由一样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fundamental right),因此规定政府只有在经过“严格审查”(strict scrutiny)、存在“迫切的利益”时才可以限制堕胎权。

最高法院还为此设定了孕期三段线,规定政府在孕妇怀孕首三个月完全不可干涉堕胎,第二个阶段可以规管(但不可禁止)堕胎程序,只有在最后三个月,也即达到胎儿可以体外存活的阶段——此时堕胎既对孕妇健康构成巨大风险,又伤害了胎儿的生命权——政府才存在“迫切的利益”可以立法禁止。这迅速地拆除了各州对于堕胎的种种壁垒。

不过在堕胎权可能成为社会共识之前,该议题就被高度政治化了,促使堕胎权争议在激烈党争间保有长久生命力。首先是共和党总统候选人尼克逊(Richard Nixon)为吸引基督徒的支持,在1972年竞选时将反堕胎立场纳入政纲。原本支持放松堕胎限制的列根(Ronald Reagan)也在1980年竞选时转变态度,承诺会提名反堕胎立场的大法官,他最后在八年任期内提名了四名保守派大法官,使得最高法院气氛急速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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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堕胎已经成为共和党标志性政策,图为特朗普2019年集会上聚集的反堕胎人士。(Getty)

最后在保守派与自由派7比2的情况下,最高法院在1992年的“宾夕法尼亚州东南部计划生育中心诉凯西”(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案判决中,为政府加强干预堕胎权开启了潘多拉的魔盒。虽然在三名保守派大法官的临时反水下,最高院巩固了“罗诉韦德”案的基本原则,但也致命地指出“孕期三段线分割法在实践中低估了各州对潜在生命的利益”,并将政府出台堕胎规管法案的“严格审查”标准放宽至“不当负担”(undue burden)标准,也即只要政府限制性堕胎立法不对女性堕胎构成实质性障碍即可,抛弃了孕期前三个月不可干预的铁律,为各州限制性立法提供了广泛的模糊空间。

自那以后,多保守派州打着保护潜在生命的由头,通过实施手术前24小时等待期、父母同意条款、不必要地严格规管堕胎诊所以致其被迫关闭(例如要求诊所手术室面积和走廊宽度达到一定水平;要求诊所地址靠近医院,以便堕胎者出现并发症后转移)等方式,逐步侵蚀女性的堕胎自由。

小布什时期的国会还在2003年通过了《部分分娩堕胎禁令》(Partial-Birth Abortion Ban Act),以耸人听闻的文字描述部分分娩堕胎(即医生将胎儿身体完整取出后再粉碎)的残忍之处,将医学问题道德化和政治化以迎合反堕胎阵营,而最高法院也因在堕胎问题上立场摇摆的保守派大法官肯尼迪(Anthony Kennedy)的观念转向,在2007年以5比4裁定该禁令并不构成“不当负担”。

等到特朗普上位后,多个保守州更趁东风推出了一系列赤裸裸违反“罗诉韦德”案先例的法案,密西西比州的15周堕胎禁令就是其中一例。在特朗普成功在最高法院塞入三名立场足够保守的大法官的情况下,他们对于堕胎权的判决,比起说是扞卫女性或胎儿权益,更像是检验忠诚度的试金石。在本身法理基础有缺,最高法院又越发政治化的情况下,美国堕胎权在得到保障近50年后反而越发地位不稳,与全球整体走向堕胎权解放之路的大趋势背道而驰,也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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