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一公司的签约仪式上,刘德华的照片赫然醒目。在场人员都以为刘德华是该公司的品牌代言人。
但真相却是,上海亮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海公司)擅自使用刘德华姓名及肖像图片用于产品推广。刘德华及其经纪公司多次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一直未果,遂以侵犯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为由将亮海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事公司亮海公司行为侵害了刘德华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刘德华经济损失人民币60万元。
经上海奉贤法院审理,亮海公司使用刘德华肖像和姓名的行为主要有:
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原告的肖像和姓名;
在官方网站使用载有原告肖像和姓名的图片、视频,用于产品宣传、销售和推广;
在亮海公司微信公众号中使用载有刘德华肖像和姓名的图片和视频,用于产品宣传、销售和推广;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使用印有原告肖像和姓名的海报等进行宣传推介;
在公司门口的广告牌上使用原告肖像和姓名。
图自视觉中国
综合考虑原告的知名度、亮海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范围和具体情节、损害后果以及被告侵权行为所降低的营销必要成本、原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上海奉贤法院最终确定赔偿金额为60万元。判决后,双方没有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法院提醒:
使用姓名或肖像
均应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权利人的许可
上海奉贤法院表示,演员、歌手等知名艺人,其姓名和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一些商家往往通过艺人代言的形式,在其产品包装或是营销广告中使用艺人的姓名或肖像,从而利用艺人的影响力,提升其产品知名度,达到获得商业利益的目的。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代言人”的选择不仅局限于知名艺人,也逐渐出现了一些具有一定识别度的普通公民。无论是知名艺人还是普通公民,商家使用其姓名或肖像,均应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否则将面临诉讼风险,需要向权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注:文中名称除刘德华外,其他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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