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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 – 人脸识别第一案 郭兵:我没有“胜诉”,我还在维权 | 澳洲唐人街

“人脸识别第一案”二审于2020年12月29日开庭。在主诉人、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特聘副教授郭兵看来,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指纹识别和人脸识别相关格式条款内容无效,是案件的重要诉求。

郭兵认为这是一个带有社会意义的诉讼请求:“因为如果确认无效,可以迫使野生动物世界做出某种程度上的让步,不再会要求我们年卡用户只能通过唯一的生物识别方式,作为唯一的入园方式。”

郭兵于2019年4月在该园办理年卡,6个月后,野生动物世界将入园方式由指纹识别升级为人脸识别,双方就入园方式、退卡等相关事宜协商未果,郭兵将野生动物世界告上法庭。

这被称为“人脸识别第一案”,这一前沿技术的正当性、规范性持续引发公共热议,其背后是技术滥用、数据泄露、边界模糊等诸多问题。郭兵向南方周末记者感慨,“引发了这么大关注,确实是出乎我意料的。”

郭兵 (农健/图)

1、没有胜诉的胜诉

34岁的郭兵将这次行动称为“感性维权”。

他最初并没有想要自己去打官司,更希望由公益诉讼组织出面,维护所有年卡用户的合法权益。因为目前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系统困境,传统的私益诉讼制度很难有效应对。

对于个人来说,起诉成本过高:“我发现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个体去打官司,从经济理性的角度来讲,他就是不理性的,因为我们去打官司可能讨回来的和我们花费的成本其实是完全不成比例的。”

不过,他还是决定进行一次尝试。2019年10月,郭兵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法庭。2020年11月20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删除郭兵办理年卡时提交的面部特征信息,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

很多朋友发短信恭喜他。但在郭兵自己看来,案件没有胜诉。

“我之所以说这个案件根本没有胜诉,是因为我的8项诉讼请求里有4项,就是格式条款内容无效等方面,法院完全没有支持。”

涉及指纹识别和人脸识别的格式条款性质的内容被法院驳回。“一审法院是这么认为的,他说杭州野生动物世界使用指纹和人脸识别都具有合法正当、必要性,我对这个是绝对不能接受的。”

被驳回的,是郭兵8项完整诉讼请求中的重要部分。他的诉讼请求还包括另外两个方面:一是动物园存在欺诈,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是应当在第三方的见证之下删除相应的个人信息。

郭兵再次上诉,希望二审法院支持全部的诉讼请求。他最看重的就是人脸识别格式条款内容无效,“只有这样他们才会做出真正的改变”。

郭兵发现,很多人忽略掉了技术背后潜在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风险。他指出,人脸识别技术属于非接触性技术,不需要本人与设备直接接触,即可认证身份。因而,不法分子可在掌握他人面部特征信息后,转移他人账户财产,甚至将其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这让他感到不安,也推动着他开始维权之举。

2、从小区门禁到立法建议

“人脸识别第一案”背后,是保护人脸信息的共有难处,技术滥用,边界模糊。

许多场所存在着强制“刷脸”问题。2020年8月,郭兵收到物业通知,他所在的小区要将门禁设备升级为人脸识别。物业说,这是街道要求统一升级的系统,能够人脸识别健康码验证,有助于疫情防控工作。

他当时还是小区业委会副主任,第一时间就联系到物业工作人员进行交涉,提出此举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且不合法。

交涉过后,物业说会向街道反馈。他以为“人脸识别”一事就此不了了之了。

但10月底,他出去取快递,无意中发现门禁系统已然更换。他发现,系统上有一张自己的小照片,而自己对此毫不知情。在业主没有进行人脸识别认证的情况下,他们直接将郭兵此前办理门禁卡提交的照片信息,拿来作为人脸识别认证的面部特征信息使用。

小区有近3000户人家,上万名业主,维权依旧艰难。他已经用了“该尽的手段”,“不排除继续通过诉讼的方式”。

背负的压力也很大。“这个跟我当时起诉动物世界完全不一样,我没有什么顾虑,因为它(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跟我隔着几十公里,我不去就是了。(小区)这个不行,你弄这个,得罪了社区,得罪了街道。”

在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路上,障碍重重。于郭兵而言,最重要的就是立法规范,在立法上提高人脸识别技术的门槛。

2020年10月2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开始征求意见。郭兵提交了相应的修改建议,提出要针对生物识别信息,制定特别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虽然草案有很大的进步,已经明确了对敏感个人信息做出针对性的保护规定,但是我觉得还不够。”他说,拥有专门性的立法规范,才具有更好的操作性。

郭兵说,这正是实践正向反哺立法的表现。他原本希望司法作出判决,起到规范指导作用,但他没想到判决会来得那么晚,反而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方面,自己能够更加直接、及时地发出呼声。

印象很深的那次,在2020年10月召开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上,他将自己的遭遇直接分享出来,准备了一份5页的书面意见,第一个发言陈述,重点强调了草案在业主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方面的不足。

后来,杭州人大公布新版“修订草案”,他看到第四十四条企业义务条款中新增了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员不得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

那个瞬间,郭兵感到很兴奋:“在立法上,应该说是首次作出了这样的规定。最终能不能通过还要人大审议,还有很多不确定因素,但是我觉得至少立法机关已经有了这样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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