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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击超过十枪击毙霍巴特男子事件中,警察应遵循哪些枪支使用规范

在塔斯马尼亚州布莱顿(Brighton)发生的一起警察枪击事件中,一男子被两名警察击中十枪后死亡。这是塔斯马尼亚10年来第三起警察枪杀事件。在塔州属于很少发生的情况。

枪击事件发生后,塔州警方立即展开调查,并向公众透露了击毙这名男子的原因及开枪细节。

 

塔斯马尼亚警察局副局长斯科特·蒂亚德(Scott Tilyard)本周二下午说,有两枪致命地击中这名38岁男子的头部和肩膀,致使该男子当场死亡。

 

塔州警察局副局长蒂亚德(Tilyard)说:抵达该报警民宅的警车里坐了三名警察,这三名警察抵达目的地下车后,这名男子驱动一辆小型SUV向警察冲去。其中一名警察被困在围栏边上,其他两名警察同时向该男子开了枪。

 

这也是塔斯马尼亚10年来第三起警察直接击毙犯罪嫌疑人的事件。

 

另外两起警察击毙嫌疑犯的事件是这样:

警察使用武器严格遵循《塔斯马尼亚警察手册》,该手册规定警察只有在遇到下列情况时才能使用武器:

  1. 为了自卫或保护他人免受迫在眉睫的死亡或严重伤害的威胁;
  2. 阻止严重威胁生命的特别严重罪行;
  3. 逮捕有危险并抗拒其权威的人,或阻止其逃跑。
  4. 当不使用武器就不能阻止上面几个情况发生时。

去年在对Mc Inerney先生死亡的调查中记者了解到,塔州警方不鼓励警察对犯罪嫌疑人开枪致伤“shooting to wound”的做法,同时也不鼓励向罪犯鸣枪示警。因为在极端情况下,使用枪支来保护生命,有必要立即使其丧失行为能力。

警察的训练课程包括射击目标的中心部位。并且在开枪之前,警察必须明白自己的警察身份。并且求对使用枪支的意图给出明确警告,例如:“武装警察,不要动”或“警察,不要动”。

 

警察还要求确保“在使用枪支之前有足够的时间来遵守警告,除非警察处于危险之中,或者由造成死亡或严重伤害他人的危险,在这样的情况下显然是不适当或毫无意义的”。

 

在最近的一项研究中,澳大利亚犯罪学研究所(Australian Institute of Criminology)调查了澳大利亚的逮捕未遂、在押和逃跑期间的枪击事件发现,2016年至2019年全国范围内记录的39起警察枪击事件中,罪犯有精神病史和使用酒精或毒品是一个共同的特征。

 

报告称,澳大利亚的警察开枪击毙事件大部分都发生在民宅,罪犯有持有武器的暴力行为。

 

验尸结果也显示,大多数警察开枪都是正当的,开枪的警察是在执行任务时保护自己和受到威胁的他人。

塔州警察局副局长蒂亚德(Tilyard)就周二发生的警察击毙犯罪嫌疑人一事发言说,警方正在向涉事警察和死者的家属提供必要的支持。“我们关心包括死者的家属以及到达现场的警察和急救人员,尤其是直接涉事的三名警察。”

他还说: 一旦你当了警察,就有可能发生这种事情,这对每个当事人来说都是非常痛苦的事情,就我们目前所掌握的信息而言,我当然会支持警察。我们正处在调查初期,仍然需要收集许多信息,包括对相关人员的访谈,证人,包括警察本身。

 

“很显然,任何驾驶车辆撞人的情况都是危险状况,警察是在对当时面临的威胁做出反应。当然,按照常规这些警察的行为将受到调查。这些警察已经停岗几天了,这是发生这种情况后的正常做法。

 

他说:“当警察是一项危险的工作,不仅是塔斯马尼亚州,在全国各地这种事情都经常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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