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ren O’Connell 是悉尼科技大学法律系副教授;Liam Elphick是莫纳什大学法律系的副讲师<br />
在出现对司法部长波特的他坚决否认的强奸指称后,总理莫里森坚持涉嫌性侵只可以以刑法处理。当被问道他作为总理对此事的回应是说:“我不是警察” 。“那是警方的事。我不是警察局局长。”
把一件性暴力指称当做是仅有警察和刑法可以处理的事在法律上是不正确的,而且向那些曾经遭受过性侵的很多女性和男性发出了危险的信息。它也扼杀了关于我们可以如何不同应对的谨慎的,知情的公众对话。
尽管多年来尝试改革,刑法对于处理基于性别的性暴力还是一件可怕的工具。政府数据表示有近200万的澳洲成年人在15岁以后遭到过性侵,而只有约14%的性侵报了警。绝大多数的报案最终都未能定罪。
没有一个活人可以提供证据,非常低的定罪可能烟消云散了。警方由此停止了对波特指称的调查。是否如莫里森所表示的那样,这就是所有可能的法律或机构回应的尽头了呢?
答案是否定的:性暴力指称可在没有警察或刑事诉讼的情况下进行。对受害人及家人有一系列的法律回应可用,包括对侵害的民事诉讼,性骚扰索赔,或根据其他法规索赔。这几种情况下受害人都不需依赖警方提出指称,而且所需的证据的标准较低。
在侵指称中,受害人可以向涉嫌侵犯者提出赔偿。最近美国的一个例子是很多女性对电影制片人哈维·温斯坦提出的民事诉讼。这些民事诉讼是在对他的刑事诉讼之外进行的。
在涉嫌性侵发生的新州,尽管罕见和困难,受害人的代理人可代表死者提出侵害的民事诉讼。儿童性侵案没有时效性。
性暴力指称也可在性骚扰法下进行调查,而不需判定刑事罪责。
Jemma Ewin的刑事案件因为证据问题而无法继续,但是她成功地根据澳洲性别歧视法主张在一个工作有关的活动后发生的性交是“不受欢迎的性行为”。 这里的测试并非罪犯“超越合理怀疑的”标准,而是“可能”她没有同意发生性行为。Ewen获得了创纪录金额的赔偿。
提起这些行动也是很困难的,而且它们对于性暴力的回应也是不充分的,但是它们也是莫里森所贬低的法律层面的重要方面。
政府以及一些媒体评论者提出“疑罪从无”的原则遭到破坏的疑虑。如果刑事标准和定罪的证据未能满足,一个人是不该被视作犯了罪那样被对待。如果在民事案件或调查中发现对此人不利的证据,这并不带来此人犯了刑事罪的假设。
但是以上的例子显示没有刑事起诉并不意味着关于法律责任和破坏的对话的终结。
没有刑事起诉也不限制并非针对一个人的罪或责任而是着眼于担任某个特定职位的适当性的机构回应。
独立调查往往由机构发起以回应指称。这包括职场调查,皇家委员会,死因庭,反腐机构,以及其他日常纪律程序等。这些都不要求必须先有刑事起诉才能发起。实际上,这些大多是在没有刑事起诉的情况下发生的。
联邦高等法院最近对前法官 Dyson Heydon的性骚扰指称进行了独立调查,调查着重于在上班时发生的骚扰指称,但是也帮助维护民众对法庭诚信的信任。司法部长是澳洲的最高法律官员,对这个职位的信任在体制上很重要。
律师尤其需要有较高的行为标准,并被要求证明他们适合在澳洲从事法律业。法律执业委员会可考虑对律师们提出的投诉。两名法律学者已经向西澳法律执业委员会投诉司法部长,但是委员会的执行主任表示他们不可能调查。
我们的法律系统和机构有一系列办法调查可信的指称,为各方提供听闻他们观点的机会。说刑法在此类问题上是唯一且终结一切的渠道是误导。
如果我们让警察调查的终结成为对性暴力指称的讨论的中介,我们就延续了无效的法律和政府回应的悠久传统。如果指称不可得到测试,我们就不该把某人视为有罪,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的选择就是不做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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