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 月 12 日),3 岁“黑户代孕女童”无法上户口一事引发社会关注。据澎湃新闻报道,女童生物学父亲近日现身称,3
年前因代妈吴川川(化名)染梅毒弃胎,未料吴把孩子生下来,现愿意协助孩子上户。
此前,四川成都民政局人员曾建议称,让福利院接管小孩。但吴川川称,女孩必须由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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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47 岁代孕妈妈吴川川回忆称,2016 年上半年其腰椎骨折后想通过做生意赚钱,就进了网贷群,后来联系上代孕中介,打算 20
万拿到手后 10 万用来做生意、10 万用来还债。
吴川川称,自己经过一系列检查被选上代孕,但在 2017 年,怀孕 3
个月时她被检查出患有梅毒,遭客户退单,她因怜惜胎儿拒绝流产,随后独自返回老家产女。
生产入院前,吴川川以客户女方许某某的身份登记,后又因生活拮据以 25000 元通过一个“出生证群”卖掉了女儿的出生证。
2020
年冬,吴川川称,组建新家庭后婆婆丈夫疼爱女儿,希望为女儿上户口,“最开始的时候不晓得上户口那么难,要么就要有出生证明,要么就要有亲子鉴定”。
对此,四川成都郫都区卫健局妇幼科回应称,出生证卖给别人,这属于“国家不受保护的那一种”,医院能补出生证就补,“补不到就补不到”。
成都郫都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工作人员则称,民政局只能办理收养登记,但这种情况也不符合收养。
同时,成都郫都区安德街道某社区人口普查员称,普查时孩子没有身份证号,就设成 18 个 1 或者 18 个
0,人口普查只是数据统计,对上户的帮助也不大。
2020 年底,吴川川赴内蒙古寻找女儿生物学父亲,希望通过亲子鉴定帮助女儿上户。
随后通辽某地警方相关负责人回应称,因事件涉及较大个人隐私存在风险,公安机关没有依据帮忙寻找女孩的生物学父亲。但只要吴川川能办理出生的医学证明,就可以上户口。
同时,成都郫都区民政局人员也称,当下应带孩子至福利院接管,再咨询警方是否可以通过收养上户。
据澎湃新闻报道,近日,女童生物学父亲现身,确认 3 年前因代妈吴川川染梅毒弃胎,未料吴把孩子生下来,现愿意协助孩子上户。
他透露,2015 年,他经人介绍找到中介徐某花费 70 万代孕求子,弃胎后又经徐某安排重新代孕获得一对双胞胎。
但沟通时,L 氏夫妇意见不一致,他们离开时称,吴川川需进一步明确落户手续流程和法律责任,双方再做打算。
而吴川川称,女孩必须由她抚养,只希望对方帮助其上户口。
我国明确禁止代孕行为,采用“分娩者为母”的认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实施代孕技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
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据齐鲁壹点 2017
年报道,“全国首例代孕案”的合议庭审判长兼主审法官侯卫清表示,“分娩说”符合传统民法中“分娩者为母”的认定原则,亦与其他两种人工生殖方式中的亲子关系认定标准相同,且符合我国传统的伦理原则及价值观念。
另外,“分娩者为母”的认定原则也与我国目前对代孕行为的禁止立场一致。由此认定代孕所生子女,其法律上的亲生母亲应根据“分娩者为母”原则认定为代孕者。
代孕孩子抚养权归谁?
据
@人民法院报,全国首例因代孕引起的抚养关系纠纷案中,一审法院判决孩子由祖父母监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祖父母担任孩子监护人并进行抚养的诉讼请求,改判监护权归属抚养母亲李琳。
该案合议庭审判长兼主审法官侯卫清称,该案判决考量监护权归属儿童利益为大。
“无论对非法代孕行为如何否定与谴责,代孕所生子女当属无辜,其合法权益理应得到法律保护。因此,不管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是自然生育子女抑或是以人工生殖方式包括代孕方式所生子女,均应给予一体同等保护。根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从双方的监护能力、孩子对生活环境及情感的需求、家庭结构完整性对孩子的影响等各方面考虑,监护权归李琳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据此认定,双胞胎的监护权应归于李琳。”
此案还被写入了 2017 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指出:“上海法院审结全国首例代孕引发的监护权纠纷案,以 ‘ 儿童利益最大化 ’
原则明确监护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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