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得,广西的“百香果女孩”遇害案吗?
2018年10月,广西钦州灵山10岁女童杨某燕卖百香果回家途中,被同村男子杨光毅强奸杀害致死。同时凶手还拿走女孩身上的32元钱。两天后,杨光毅在父亲的陪同下投案。案件再审后,2021年2月2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光毅执行了死刑。
今天, 和这起案件相关的话题
#百香果女孩家属获被退赔32元#
引发3亿多网友的关注
冲上微博热搜第一
据媒体报道,3月12日,“百香果女孩”的母亲陈礼言领到了钦州中院发来的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法院将当年“百香果女孩”遇害时被抢的32元归还。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很快,“退赔32元”被部分营销号曲解为“赔偿32元”
△部分网传消息截图
掐头去尾的一番炒作下,评论区群情激愤↓
“给人32块钱,恶心谁呢?”
“违法犯罪的成本低到令人发指。”
“一条人命只值32块钱?”
……
然而真相并非如此
↓↓↓
“退赔”并非“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内蒙古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发表的《论“责令退赔”执行的现实困境及突围》一文中曾提到:
所谓“退”是将违法所得中的原物从犯罪分子处追缴后返还被害人;
所谓“赔”是在退还不足的情况下,按照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强制执行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
完整的报道中,也写道:“法院在凶手杨光毅的银行卡内发现了一百多元,将当年百香果女孩遇害时被抢的32元归还。”
也就是说,判决书中的“退赔32元”只是对女孩被害同时,行凶者抢走的那32元予以退赔,并非部分网友所理解的对该起凶杀案的赔偿。
本案申诉代理律师、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的侯士朝对这32元钱做出解释: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给陈礼言的这些结案通知书,实际上指的是再审判决当中的退赔32元这一部分。
退赔32元这部分属于杨光毅强奸一案再审判决书中的第二项部分。
第二项判决内容是“责令杨光毅退赔32元给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陈礼言”。
也就是说,钦州市中级法院将32元退回到陈礼言手中之后,该案件退赔部分就属于已经执行完毕了。
这与当时的民事调解、民事部分是有所区别的。2019年9月,在灵山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陈礼言同被告杨光毅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一致。
原在民事调解书中表明,要求被告杨光毅赔偿经济损失28547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此后,女孩家属一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女孩家属也表示:“法官告诉我们,如果我们能拿到凶手方有财产的证据,法院才能进行民事赔偿的执行;如若没有,我们只能申请司法救助。”
不少明事理的网友
也开始进行普法
百香果女童被害案
写入最高法报告
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再审“百香果女童被害案”,对强奸杀害女童的杨光毅依法改判并执行死刑。
报告指出:“保护未成年人就是保护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对挑战法律和社会伦理底线、针对儿童犯下的各种严重罪行决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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