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 – 习近平一纸主席令 出炉违反自己宪法的新版《组织法》 | 澳洲唐人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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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话中南海:如果一定要把这次急于出台习近平版人大《#组织法》的幕后动机,与日后接班

#李克强
总理大位的“黑马”人选联系起来的话,那就只能解释为眼下的习近平仍然还没有拿定主意,下届总理的接班人选是出自现任副总理,还是目前尚未在国务院任职的某个政治局委员https://t.co/4taTdc0VOE

— 自由亚洲电台 (@RFA_Chinese)
March 20, 2021

本月十一日,党总书记习近平发布“主席令” 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1年3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2日起施行。”

这份习近平版的全国人大《组织法》篇幅是原法的两倍还多,但外界最为关注的仅仅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被扩权”的内容。用全国人大发言人的话说,就是
“健全全国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具体包括: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可以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可以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修正草案第二十五条)。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委员长会议、国务院总理的提请,可以决定撤销国务院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请,可以决定撤销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修正草案第二十六条)。

我们不妨对照一下现行宪法,也就是2018年3月最新出笼的习氏宪法的相关条文规定: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比较之后就不难发现,新版,也可以称之为习近平版的《组织法》中,“健全”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权已经明显违反了现行宪法的相关规定。

在国务院的人事方面,宪法赋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限只限于部长一级,包括委员会主任和审计长,也还包括一般是由一个国务院委员兼任的秘书长。

照此宪法的规定,假如当局要在两届全国人大之间的某一时刻,或增或减国务院副总理和国务委员,那么就必须在某一年三月左右召开的全国人大全体代表会议上通过。而现如修改之后的《组织法》,用一句“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把副总理和国务委员全者包括进去了。

举一个最直接的例子,这个习近平版《组织法》如今已经出笼,从今以后的任何时候,如果
习近平突然生出安排某个政治亲信,比如现任政治局委员兼上海市委书记李强出任国务院副总理的念头,栗战书不日即可召开人大常委会通过此项任命,再不需要等到次年三月才会召开的全国人大全体代表会议上走过场。

另外,以修改为名,事实上是另起炉灶的全国人大习近平版《组织法》中,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委员长会议、国务院总理的提请,可以决定撤销国务院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请,可以决定撤销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这部分内容也是和现行宪法的相关条文有直接冲突。

只要现行宪法一天不再修改,那么对全国人大,国务院,中央军委官员,以及最高检和最高法官员的罢免权就只能在全国人大的全体代表会议上行使。宪法并没有赋予全人大常委会这项权力。而现在的习近平版《组织法》使用了宪法中没有出现的“撤销”一词,和罢免是一回事情。

那么,假如明天习近平要撤换他手下的某个中央军委副主席或者委员,依照宪法,需要等明年三月的全国人大全体会议上“决定罢免”。但依据如今的这部《组织法》,随时可以召开会议的人大常委会上,即可落实习近平的这一旨意。

包括我们自由亚洲电台在内的多家海外华文媒体,在追踪报道当局此次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的消息时,都引述了自来香港或中国内地评价人士的观点,认为此举标志着“总理李克强的行政权力被削弱”。

其实,若仅仅从字面上理解的话,“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及国务院委员任免的权力无论是在全国人大的全体会议上,还是把这项“权力”扩大给了全国人大的常委会,行使这项权力的大前提是“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所谓“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的无比虚伪。

熟知组织运作制度的人士都应该清楚,不仅仅是执政史上最弱势的一届总理李克强,从当年的赵紫阳到李鹏,再到朱镕基和温家宝,他们中间的哪一任都没有过为自己的那届“内阁”独自选择副总理和国务委员的权力。习近平之前的胡锦涛应该是执政史上最弱势的一任党总书记,但就是他执政的那十年时间里,所谓“党管组织”这项制度也从未被削弱过。当时的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全国人大会议上宣读的所谓“我现在提名…….”,同样也是在宣读一份“中央建议名单”。

谁都明白,“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基础上,无论是在每年一度的全国人大全体会议上通过,还是仅仅只需要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通过,都不过是走走形式而已。但这中间的重要区别只是全国人大的全体代表会议是每年一度,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则是正常情况下平均每两个月一次,必要的话可以随时召开。

所以,习近平当局显然只是考虑了新增国务院副总理及国务委员任命手续的简化和时间上方便与随机,才在全国人大组织法上做此修改,谈不上是否对李克强的“行政权力”进行了削减。与之同理,新出笼的习近平版《组织法》里,也把宪法中规定的全国人大全体会议上才可行使的(经中央军委主席的提请)对中央军委成员的任免“决定”权和罢免权,“下放”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并不等于是削弱了中央军委主席,也就是习近平的权力。

当然,这部习近平版《组织法》与现行宪法,也就是习氏宪法1.0版相关内容的冲突问题,也不过是暂时存在。反正后年三月召开的新一届全国人大会议时,与李克强内阁被换届的同时,百分之百会再出台“习氏宪法”的2.0版本。届时,再根据已经修改了的“子法”去修改“母法”就是了。

习近平当局出台了这份《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改决定后,网上有一篇着名李林一的评论文章《李克强接班人
习会做加法还是减法?》,说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扩权,未来可以任命副总理级别官员。习当局对这种机制的变动非一时兴起,没有外界想象这么简单,可能直接影响到李克强的接班人选,也可能使得政局未来再次生变。

文章认为,未来副总理人选可以随时由中央决定,然后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不必再限于每年一次的全国人大会议。

最初被看好接班习近平的胡春华,直到2017年时任重庆市委书记孙政才被抓入狱,习近平废除国家主席只能任两届的规则后,人们才发现他最多也只能接班李克强,而且就连最后能否成功当上总理,还要看习是否愿意。

但有一点,接班李克强的人应该是从副总理中产生。近几十年来,从朱镕基、温家宝、李克强的仕途轨迹来看,这点未被打破过。如果习真的准备让胡春华接班李克强,那么就没必要在这次“两会”做出改动,将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权扩展到副总理一级的官员。对于胡春华来说,现在已是副总理,未来更上一层接班总理符合内部规则,不需要任何机制上的改动。

既然习做出了改动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权的举动,那么很可能未来李克强的接班人,目前并不在现任的几名副总理之中,而需要在未来一年内快速增补。如果等到明年“两会”才任命这个新的副总理,然后在明年10月的“二十大”,这名副总理成为常委,明确未来接手李克强总理职务,一点“热身”时间都没有,未免给人以“坐火箭”的感觉。习任人唯亲的印象会更浓,于习不利。

也就是说,如果习真的准备做“加法”,从现任副总理之外挑选接班人,无论是李强,还是其他习的亲信,未来1年内就可以看见此人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增补为新的副总理。

还有一种情况是,习近平做“减法”。即从现任的副总理中拿下一人,或者让潜在的竞争者自愿出局,然后再增补自己的中意人选。

做“减法”的前提条件是,习近平在高层内部斗争中取胜有难度,胡春华的资历、“成绩”受到各派认可,习派提出的人选难与胡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习只能重施故技,以反腐的名义彻查胡春华工作过的地方,最终或者以孙政才下台的方式抓捕胡,或者以李源潮下台的方式,让胡直接退出竞争。

而依笔者之见,上文中所说的习近平为国务院副总理做“加法”,即临时增补一名国务院副总理的可能性不是没有,但在此前提下再做“减法”,即把现任副总理拿掉一个,实在没有必要。我们不妨以一九九一年,
邓小平下令增补朱镕基和邹家华为副总理,同时增补钱其琛为国务委员为例。当时因为儿子在中央广播电台国际台的“反革命行为”,被内部停职的副总理吴学谦,虽然此前即已经被迫交权给钱其琛,但副总理和政治局委员的表面职务都是一直保留到正常换届为止。

笔者也非常奇怪,习近平当局为何要抢在后年三月召开的新一届全国人大上再次修宪之前,急于把内容上与现行宪法相违背的新版《组织法》出笼并实施。紧迫性和必要性在哪?

假如习近平已经打定主意,不在现任副总理中产生李克强总理接班人的话,那么最简单的做法应该是在日前已经闭幕的今年人大例会之前,就提名“增补”自己的某个意中人
— 比如李强为副总理。为什么要搞这种自找麻烦的事情?

所以,如果一定要把这次急于出台习近平版人大《组织法》的幕后动机,与日后接班李克强总理大位的“黑马”人选联系起来的话,那就只能解释为眼下的习近平仍然还没有拿定主意,下届总理的接班人选是出自现任副总理,还是目前尚未在国务院任职的某个政治局委员。此其一。

至于至今并未引起外界关注的这部修改后的全国人大《组织法》,把宪法中赋予全国人大对国务院官员和中央军委官员的罢免权,以“撤换”的形式“下放”给了随时可以召开会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其更多的幕后考量是什么,留待本专栏的下篇文章再做详细的分析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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