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XX,男,硕士研究生文化,XX教育讲师,住河南省原阳县。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邓超,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绵涪检公刑诉〔2019〕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XX犯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本院于2019年6月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XX及其辩护人邓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10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侯XX与辅导班学员潘某(男,28岁,本案被害人)到绵阳市涪城区索纳酒吧喝酒,期间,潘某不胜酒力呕吐数次,侯XX陪潘某到卫生间呕吐时趁机摸潘某的臀部。
2018年10月29日1时许,侯XX与潘某乘坐出租车回到绵阳市涪城区海逸商务宾馆附近时,潘某因醉酒躺地,侯XX请出租车司机帮忙将潘某扶到自己住的海逸商务宾馆5001号房间。
在房间内,侯XX趁潘某醉酒意识不清醒、身体无力之机,将潘某衣裤全部脱光、抚摸潘某身体、亲舔潘某生殖器,待潘某生殖器勃起后,将潘某生殖器插入自己肛门进行肛交,肛交过程中潘某酒醒并将侯XX推开,穿好衣服外出报警。
侯XX明知潘某报警而在宾馆等待,后民警在潘某的带领下在宾馆房间内将侯XX挡获归案。
经调取侯XX于2016年12月在武汉大学中南医院的HIV抗体确诊检测报告单,证实侯XXHIV-1抗体为阳性。2019年5月14日、16日,侯XX亲属已赔偿潘某,并取得潘某对侯XX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XX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被告人侯XX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故建议对被告人侯XX在有期徒刑8-10个月予以判处。公诉机关提交了宾客登记卡、HIV抗体确诊检测报告单等书证,证人魏某、景某、严某的证言,被害人潘某的陈述,被告人侯XX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侯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侯XX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属于法定的减轻量刑情节;2.被告人侯XX家属已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谅解;3.被告人侯XX的犯罪情节十分轻微;4.司法实践中的相似案件处理也是从轻处罚;5.被告人侯XX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对其从轻、从宽处罚;6.被告人侯XX本人患有严重疾病,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应当对其从轻处罚,使其获得较好的医治环境。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XX利用被害人醉酒对其进行猥亵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XX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侯XX明知被害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的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侯XX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潘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侯XX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本院依法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侯XX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侯XX系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XX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2019年7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小编要提醒大家:
不只是女孩子
男孩子出门在外也要保护好自己!
“您好,我要报警,有一名男子假冒民警,强行对我进行猥亵。”今年2月,梧州万秀公安机关接到了市民欧先生的报警求助,他称自己被一名假冒民警的男子猥亵了!
凌晨,广西一男子被人拉入隧道进行猥亵
据调查,2月19日凌晨,欧先生行经大学路珠山地下商场对出隧道入口处时,被一名驾驶一辆白色电动车、自称“警察”的男子拦下。随后,该男子强行将欧先生拉入隧道中进行猥亵……
事后,该男子还以将欧先生带回派出所继续调查为由,让欧先生坐上他的白色电动车。车辆行驶至潘塘公园的湖边时,男子想要再次进行猥亵,欧先生挣脱逃跑。
接报后,万秀警方马上展开调查。2月21日,警方在工厂二路附近一出租屋抓获了年约40岁的涉案嫌疑人罗某。经审讯,罗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他还供述了2019年以来多次在梧州市区内强制猥亵他人的犯罪行为。
江湖险恶,人心叵测
男孩子也要注意保护自己!
因为你不知道下一秒会遇到什么
类似的男子被猥亵事件
也有发生
……
广西柳州一帅哥街边遭男子猥亵嫌疑人:真的觉得他很帅
2017年8月13日凌晨,柳州的阿俊喝醉后在工贸门口的街头长凳上酣睡。一男子经过,看周围行人稀少,伸手在阿俊的胯下摸了一下。
见没反应,他竟解开阿俊的皮带对他进行猥亵,“劫财”不止还“劫色”,随后将阿俊的财物偷走。
当日中午,嫌疑人被警方抓获,从他身上搜出现金和阿俊的身份证。嫌疑人称,他真的觉得阿俊很帅,留着阿俊的身份证只是想作个纪念。
聊天是用嘴的没错,不过你用嘴干了啥别以为我不知道。
近年来,男性被“强奸”案件不时见诸报端。
2009年3月18日,河北石家庄两名男子抢劫“强奸”一位打工仔,事后警察报批捕嫌疑人仅针对其抢劫环节,“强奸”事实未被提及。
2010年10月24日,广东深圳一名保安酒后“强奸”男同事,诉至派出所无法立案,后两人私下解决。
2011年,42岁男子“强奸”18岁男同事并导致受害人轻伤一案宣判,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法制日报》报道称,这被认为是中国内地法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2017年8月14日,西安中院官微发布了一起同性间强制猥亵案:被告人张亮(化名)猥亵同校男生致受害人肛周损伤被判犯强制猥亵罪,一审获刑二年。
《法制日报》曾报道称,2013年广东省青少年健康危险行为监测报告显示,男生被迫发生性行为是女生的2.2倍至2.3倍。而且,男性被迫发生性行为在中国有不断增加的趋势。
8月14日,西安中院官微发布了一起同性间强制猥亵案:被告人张亮(化名)猥亵同校男生致受害人肛周损伤被判犯强制猥亵罪,一审获刑二年。
网友评论
@lizzzzzz:丧心病狂,连男的都不放过!
@洋洋得意^_^:好想知道欧先生为什么不反抗?被猥亵后为什么还不逃?还跟上车?
@Dr.Li:男孩纸要为了女盆友或者未来老婆保护好自己啊
@鱼鱼:死变态!男的都敢猥亵,不怕被打死啊!
@忘忧草:出门在外,帅哥要懂得自保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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