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来说一桩曲折的纠纷案。
男子黄某“假离婚”买房后身亡,留下一笔银行贷款无人偿还。
那么问题来了!贷款该由谁还?是黄某的“原配”还是“现任”?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起案件。
友情提醒:记一下这张图,便于后续厘清案件人物关系
没有买房资格的他 打起朋友妻的主意
事情还要从2016年说起。那年10月,黄某想在上海买房,资金可以解决,却被购房资格限制住了。一次,黄某和朋友陈某聊天,无意中得知陈某的妻子王某已连续缴纳满5年社保,拥有购房资格。
想到网上看过的新闻,黄某顿时萌生了“假离婚”买房的念头,把主意打到了朋友老婆身上。于是,黄某和陈某商量,想借王某一用,通过“假离婚”、“假结婚”实现自己买房的目的。
真是一个敢说,一个敢借。“讲义气”的陈某居然同意了黄某荒唐的请求!就这样,黄某与妻子耿某离婚,陈某与妻子王某也离了婚。次日,黄某就和王某登记结婚,成了法律上的夫妻。
抵押贷款买到房 他与“原配”复婚
给大家梳理一下四位当事人之后的一系列操作↓
2017年3月22日
黄某与S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借款981万元用于购置上海市一套房屋,并将该房产抵押给该银行用于借款抵押担保。
2017年3月30日
该房屋被过户至黄某与王某名下,两人共有该房产,同日该房屋进行抵押登记,权利人为S银行,抵押人为黄某与王某,抵押债权金额为981万元。
2017年6月1日
银行将981万元汇入房屋出卖方账户。
2018年7月11日
黄某与王某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所购房屋归黄某所有,所有房贷由黄某归还,两人还对该离婚协议书进行了公证。同日,黄某与王某登记离婚。
2018年7月12日
双方各自与原配偶耿某、陈某复婚。黄某、王某与S银行签订的《关于变更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的协议(变更抵押物共有人)》,确认房屋抵押人变更为黄某。
2019年10月
该房产变更登记至黄某一人名下。
身亡贷款无人还 到底该谁接棒
2017年7月至2019年11月,黄某每月都按时归还房贷。然而2019年12月15日,黄某死亡,此后便无人继续偿还房屋贷款。2020年12月,S银行向法院提出金融借款诉讼,并将此前与黄某“假结婚”的王某作为第一被告。
而原配耿某作为遗产继承人也是被告之一,她表示认可王某所述,并且同意拍卖房屋清偿债务。黄某的其他遗产继承人亦书面表示同意黄某遗产偿还债务,由法院依法处理。
经审查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
法院围绕争议焦点
做出了这样的认定和判决:
“假结婚”要承担婚内夫妻共同债务吗?需要!
夫妻是假,结婚是真,共同债务背上身。房屋贷款发生于黄某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若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经公证的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能否免除另一方的还款责任?不能!
离婚协议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约定,未经债权人同意,即使经过公证,亦不能对抗债权人。虽黄某与王某的离婚协议约定系争债务由黄某负责偿还,但该约定并未得到债权人的确认,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王某主张权利。
债权人同意将房屋抵押人变更为黄某一人,
是否意味着债权人放弃对王某主张债权?不是!
抵押担保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同意变更抵押物的抵押人为黄某一人,不代表债权人放弃对王某的债权。通常银行出具同意变更房屋抵押人的文件,仅是为配合变更房屋权利人登记。
婚姻是神圣的,借着“夫妻关系”的空壳,钻着制度的空子,愚人者也终将愚己。法官提醒,真诚对待每一份社会关系,审慎对待自身的权利义务,且行且珍惜。
延展阅读:
女子将婚前买学区房借给小叔子女儿入学 对方不还了
李女士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屋,婚后为了帮助老公弟弟的女儿能就读这套房子所属的学区,将房子暂时过户给弟弟和弟媳。
六年后,李女士丈夫意外离世,这套房子,小叔子夫妻竟要占为己有了……
近日,浙江台州天台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让人唏嘘的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子。
案情经过
2004年,李女士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购房首付款、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该房产属于她的婚前个人财产。
几年后,李女士与陈先生登记结婚。后因陈先生弟弟——陈某的女儿小升初想要就读某中学,而李女士的房屋恰属于该中学学区房,于是李女士慷慨帮助,同意暂时将房子转到陈某夫妇名下,由他们代持。
此后李女士仍居住在这套房子里,房屋按揭贷款亦是由她继续向银行支付。
2017年4月,李女士通过丈夫陈先生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25万元用于支付房子尾款。
几个月后,陈先生不幸意外离世,银行起诉要求李女士偿还贷款本息。
悲痛之余,李女士无奈欲用房屋办理抵押贷款或将房屋出卖,请求陈某夫妇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竟遭到了他们的拒绝!
此后李女士多次请求,均无结果。
出于家庭关系和睦考虑,她希望能够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便于2017年7月召集陈某、其他家庭成员及双方信任的中间人共同商讨此事。后经中间人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拟定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房屋日后放中介卖,陈某夫妻配合转户手续”。
李女士、陈某、陈某女儿及多位中间人均已当场在协议书上签字确认。但因陈某妻子没有到场,双方便将协议书交给其中一位中间人,由其找陈某妻子签字。不料三份协议书均被陈某妻子截留,直至后来开庭也不愿交出。
陈某妻子辩称:
他们是经过合法程序向李女士夫妇购买所得的房屋,约定的总房价46万元早已陆续付清,且已经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她还声称:
自己对曾有调解一事也不知情,也没有人交给她协议书签字,收到起诉状副本和传票之后,才知道此事,对协议书内容不予认可。且李女士出具的只是协议书的复印件,更加没有法律效应。
这套房子是李女士的唯一住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女士迫于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被告陈某夫妇持有涉案房屋的权属证书,辩称该房屋系其购买所得,但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46万元购房款如何交付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01
被告称其中16万元曾于2011年某晚以现金交付,但其提交的银行流水单显示无大额取款记录。
被告还称自己向原告的银行账户支付的30万元系房屋转让款,但该银行回单显示款项性质系往来款,该笔款项陈先生已于隔月汇给陈某银行账户。
02
从房屋价格来看,2004年原告向开发商购买涉案房屋的价格为44万元,另有附属储藏室一间7790元,算上后续贷款利息等,原告共花费近55万元。即使不考虑购房后近7年时间的房价上涨因素,涉案房屋以46万元的价格进行交易,也与常理不符。
03
虽然房屋登记在俩被告名下,但涉案房屋一直由原告居住,且水电费、物业费均由原告支付。
04
原告提供的协议书虽然为复印件,但有被告陈某及原告等签名确认协议内容,结合中间人证人证言,能证明涉案房屋系原告所有。
综上,涉案房屋应系原告所有。
法官说法
该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情复杂,法官深入调查了解案件事实,并作出公正准确的判决。
因本案并无直接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属原告所有,因此承办法官从四个角度层层剖析,分别从银行转账记录、房屋价格、水电物业费的缴纳以及之前所出具的证明等进行说理分析,层次清晰,说理充分透彻,详细说明支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原因,引“法”讲“理”,使得当事人服判息诉,是法理和情理的一次完美融合,具有典型意义。
涉案房屋现已登记到原告名下。
“借房上学”这一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但房屋为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她愿意拿出来给丈夫弟弟的女儿上学,并且从未想过签署协议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反观被告非但不感念原告的慷慨相助,反而欲将房屋占为己有,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亦违背了诚信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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