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两大科技巨头谷歌(Google)与甲骨文(Oracle)纠缠十年的版权诉讼在美国最高法院终审,法庭裁定谷歌安卓(Android)作业系统抄袭甲骨文程序码正当合理。
据估算,当今全球70%智能手机采用安卓系统,甲骨文在2010年指控抄袭超过1.1万行Java系统的程序码,起诉谷歌侵权。若甲骨文胜诉,谷歌将面临数以十亿美元计的侵权赔偿。
但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以六票对两票推翻下级法院裁决,裁定谷歌胜诉。
甲骨文批评法院裁决纵容市场垄断行为,但消费者组织认为裁决有助推动竞争。
甲骨文诉谷歌抄袭案终审判决“掏空版权核心意义”?
这起诉讼的焦点是谷歌使用甲骨文旗下Java系统的应用程序接口(API)代码,在美国版权法律下算不算“合理使用”(fair use)。要这算是合理使用,则谷歌的抄袭行为不算侵犯甲骨文权益。
出自升阳电脑公司(Sun Microsystems)的Java是许多电脑用家熟悉的软体,更是许多软件与应用程序广泛采用的“建材”。2010年,甲骨文收购升阳电脑,继而起诉谷歌侵权,索赔90亿美元。
Java程序码是许多电脑软件的基本“建材”。
斯蒂芬·布雷耶大法官(Justice Stephen Breyer)在4月5日颁布的判决书中称,“在此允许甲骨文行使着作权将损害公众利益”。布雷耶形容,这如同把电脑程序码变成“限制未来新程式创作的枷锁”,“只有甲骨文才拥有那钥匙”。
虽然大部分大法官认同谷歌合理使用了Java的程序码,但在如何把传统版权法律应用到电脑程序码之上有所分歧。代表多数派的布雷耶大法官写道,这样的应用“很困难”。
克拉伦斯·托马斯大法官(Justice Clarence Thomas)则提出相反意见。他认为,单纯因为新产品得以有效诞生而批准合理使用,是对版权概念的重新定义,而这定义“掏空”了版权的核心意义。
托马斯大法官同时慨叹多数派不裁定电脑程序码是否受着作权保护,选择依赖“合理使用”来解决问题。他在判决书中批评同僚无法自圆其说。
“交战双方”与旁观者怎看判决利弊?
一些意见认为最高法院这次判决并未厘清核心问题。
甲骨文批评最高法院的判决提升了谷歌的威力,损害了其他企业的竞争能力。
甲骨文总法律顾问多利安·戴利(Dorian Daley)在一份书面声明中说:“他们(谷歌)偷了Java,花了整整十年打官司,仿佛只有垄断者才能这样做。”
“如此品行正是美国与世界各地监管机构都在检视谷歌营商手段的原因。”
谷歌则形容这是整个软件行业的胜利。谷歌全球事务高级副总裁肯·沃克(Ken Walker)写道:“最高法院今天就‘谷歌诉甲骨文’案的决定是创新、互通性与电脑行业的一大胜利。”
“感谢全国领先创新者、软件工程师和着作权学者的支持。”
一些法律学者与消费者权益组织也支持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波士顿大学法学院客座临床助理教授李心荷(Tiffany Li)形容,这是对懂得编程的人和合理使用概念的“巨大胜利”。
计算机与通信行业协会(CCIA)会长马特·施鲁尔斯(Matt Schruers)发表声明说:“最高法院裁定‘合理使用’原则涵盖计算机代码的功能,意味着各公司可以提供相互竞争的、可相互操作的产品。”
消费者权益组织公共知识(Public Knowledge)的法律总监约翰·伯格迈尔(John Bergmayer)也认为最高法院“作出正确的决定”。法新社引述伯格迈尔说,这次判决给“合理使用”原则撑腰,对消费者和相信科技界应有更大竞争的人来说,是天大喜讯。
国安法与反恐法专家,得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法学院教授史蒂夫·弗拉德克(Steve Vladeck)提出了跟托马斯大法官相同的看法。他质疑最高法院这次判决把关键问题“束之高阁”,没能清楚裁定软件编码到底是否受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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