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自动驾驶技术在澳大利亚的快速发展,现行交通法规已无法有效应对这一新兴技术带来的挑战。查尔斯达尔文大学(CDU)的最新研究表明,当前法律体系在规范自动驾驶汽车(AVs)方面存在明显滞后。
研究揭示了澳大利亚面临的”驾驶主体困境”:现有交规主要针对人类驾驶员设计,难以适用于无人驾驶的智能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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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CDU、昆士兰科技大学和纽卡斯尔大学组成的联合研究团队发现,澳大利亚大多数车辆拦截法规都以人类驾驶员为预设对象,仅适用于驾驶员违规情形。
以南澳《道路交通法》为例,其明确规定驾驶员必须是”自然人”,并赋予执法人员拦截车辆、禁止移动或检查车载物品的权力。
昆士兰州法律同样将驾驶员定义为”自然人”,所有交通违规行为(如闯红灯)的处罚对象都是驾驶员。
研究负责人、CDU法学院高级讲师Mark Brady博士强调:”这种’驾驶主体困境’在停车法规中尤为突出,因为这些法律始终围绕’驾驶员’概念展开。”
“当应用于自动驾驶汽车时就会出现法律真空,因为自动驾驶系统在法律上不被认可为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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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研究也发现,各州的客运交通法规多以车辆为监管核心,而非特定驾驶员。
例如新南威尔士州关于出租车和租赁车辆的规定允许执法部门拦截机动车辆,而不论实际驾驶者身份。
Brady博士建议,可借鉴客运交通立法模式来完善自动驾驶法规框架。”客运法规突出公共利益,旨在保障运输服务的安全高效。在重大公共政策需要时,允许以车辆为对象进行干预,而不受驾驶员行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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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澳大利亚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自动驾驶法规体系,联邦政府自去年起已启动相关立法工作。
Brady博士指出:”有人认为全自动驾驶时代将不再需要传统道路规则。但即便在未来,执法部门仍需合法权力来管理车辆。随着自动化程度提升,’谁是驾驶员’这个问题将在事实和法律层面变得更加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