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笔者的客户当中,有不少都是学生身份又或是逾期居留人士。在和他们的交谈过程中,笔者发现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或多或少都有听信一些不切实际的传言。他们或是从一些亲戚朋友那里道听途说,或是轻信一些不良中介的“推荐”,以至于不少人原本的预期目标都成为了“浮云”。因此,笔者在此列举几则从客户那里听到的传言,希望对广大读者有所启发。
传言之一,黑民或者学生生小孩后,小孩能够获得澳洲居留,借此父母能顺利获得永居。笔者的不少客户前来咨询时很多都有问过这个问题,其中一些甚至对此深信不疑,把孩子生下来,并要求笔者为他们进行类似的操作。然而,笔者在此不得不遗憾地告诉广大读者,这样的做法是不切实际的。因为公民法在2009年11月进行修改,堵住了在澳出生的孩子申请公民的这一漏洞。
此前,2008年新公民法规定,如果能够证明黑民孩子在回到其原住地后会面临极大的困难,则公民部长可给予其澳洲公民身份。也就是说,如果父母双方都没有澳洲的永居或者公民身份,当他们在澳洲生下孩子后,若能提供确实的证据表明,其孩子在回到原住地后,将面临极其“巨大的困难”,比如孩子无法获得合法的身份,无法接受正常的教育或者经受极其严重的歧视等,则可向公民部长要求给予孩子澳洲公民身份。笔者之前曾做过一个类似的案子,有一对夫妻,他们都是澳洲的黑民,并在其原住地已生有两个小孩。后来,他们在澳洲再生下了三胎。当时他们请求笔者帮忙在澳洲为他们申请永居。
笔者研究后发现新公民法中假如孩子在澳洲出生,回到原住国会对他们产生“极大困难”,公民部长有权给与公民身份,这一条例对他们有利,他们的原住国只允许生育1-2个小孩,这使得他们在澳洲生下的三个小孩如果回到原住地,将会面临很多无法克服的困难,并导致其生活将会变得极其艰难。于是笔者在收集了相关材料后以此为据,向公民部长申请给予其小孩们公民身份,最后获得成功。
其实之前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公民法中对“极大的困难”并没有做出相关定义。因此,成功与否,就在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能否符合公民部长对于“极大的困难”的理解。一些以此拿到身份的人士,大多都是在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下提供了“合胃口”的材料,于是喜获成功,并给后人树立了榜样。但是就如之前所说,在2009年11月之后,公民法的这一漏洞遭到封堵。于是这一做法现在就几乎不可能取得成功。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在澳洲出生的孩子,如要获得澳洲公民身份,则父母双方中,必须有一人是澳洲永居或者公民。如果父母双方都不是,则小孩只能在其10岁生日的那天自动获得澳洲公民身份。如此一来,生小孩获永居的传言就不可行了。
传言之二,配偶签证的考验期会由2年增加到4年。有不少客户都在询问笔者配偶签证中的临时签证(即820与309子类)期限是否从2年增加到了4年。在此,笔者想澄清说目前并没有这一修改,但鉴于目前移民的总体情况,不排除今后会进行这一修改的可能性。
传言之三,商业移民中挂名股东可取得永居签证。其实这一传言由来已久。笔者的不少客户在申请商业移民时都问过该方法的可行性。究其原因,主要是听说有成功的个案。但是,笔者在此想再次提醒广大读者,现在移民局对商业移民的审理越来越紧,投资者们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能成为那个“个案”,最后反而搞得得不偿失。对于商业移民,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申请人必须积极参与到企业高层的经营管理,以及拥有决策权。挂名股东显然无法满足这一条,很有可能在移民局严密的调查中就露陷了。所以笔者向来建议广大签证申请人要即能守法,又能以法为据,获得签证,而不是走什么旁门歪道。
关于上面提及的商业移民案件介绍,读者可以浏览笔者的纲站,内里转载有笔者在2011年出版的《澳洲移民法律介绍》一书,有较为详细的说明。
另外,读者也可以查看我公司的纲站(stanleyimmiandlaw.com.au)里面有我在2011出版的移民法律介绍一书,虽然过时,但可读性高(签证的名字虽然改了,但条文内容没有大改变),特别是许多案例及文章,可以作为移民澳洲前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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