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西藏日报微信公众号发布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等单位一份关於西藏自治区边境活动「十五禁」的通告。<br />
通告指出,为加强边境管理,维护边境地区安全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将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禁止行为通告如下:
一、严禁未持有效边境通行证或相关批准文件擅自进入边境管理区、边境地带、边境特定区域、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设有游客禁止通行标识等区域。
二、严禁拒绝、逃避边防检查和管理。
三、严禁伪造、变造、买卖、骗取、冒用各类边境通行证件。
四、严禁组织或者运送、收留、藏匿无有效边境通行证或相关批准文件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
五、严禁资助、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
六、严禁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边境管理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从事测绘、勘探、采矿、采伐、爆破、科学考察、登山和拍摄影视等活动。
七、严禁携带、载运、散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内容的报刊、书籍、图片、音像制品、电子产品等违禁物品。
八、严禁在边境地区私自开展「低慢小」飞行器飞行活动,以及擅自处置不明飞行器、空飘物、漂流物或者其他可疑物品。
九、严禁在边境地区猎杀、捕捞、采集、走私国家保护珍稀动植物。
十、严禁毁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国(边)界一线的交通、通信、水利、水文、电力、测绘、边防、国土资源保护等设施。
十一、严禁毁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国(边)界标志和标志国(边)界的方位物,擅自修建影响国(边)界线走向或者清晰的设施,以及在国(边)界标志上刻划、涂改。
十二、严禁在边境地区破坏军事设施,干扰军事通信,盗窃军事通信线路、设备,冲击军事禁区,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
十三、严禁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通过拍摄、录音等方式获取边境地区相关保密资讯资料。
十四、严禁阻碍、谩駡、侮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十五、严禁从事其他危害边境秩序的活动。
通告指出,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其他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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