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 – FT:由阿里受罚看平台经济下一步(图) | 澳洲唐人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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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中国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的垄断行为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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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中国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的垄断行为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82.28亿元的罚款。

与以往言简意赅的处罚书不同的是,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对阿里巴巴下发的行政处罚书长达26页,内容相当丰富,可以说是规范平台经济发展的里程碑式文件,从中我们可以清晰看出国家对电商网络平台的监管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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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书》说了什么

第一、《处罚书》严谨论证界定了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从经营者需求替代、消费者需求替代、供给替代等角度,对网络零售平台与线下零售商业服务做了清晰界定,认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构成单独的相关商品市场。也就是说,对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业务应适用专门的监管法规,不能简单套用线下零售商品服务的监管法规。平台经济的监管应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的平台的特性进行相应的监管。

第二、依照《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从七个角度依据事实和数据对阿里巴巴的市场支配地位做出了清晰界定;

第三、对阿里巴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三类行为做出了全面的描述,并从四个方面认定对阿里的行为具有排他性,限制了市场竞争。

简而言之,笔者认为,《处罚书》有理有据地论证了:一、阿里巴巴是网络零售平台,二、阿里巴巴具有行业垄断地位,三、阿里巴巴滥用垄断地位排除及限制了市场竞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阿里巴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竞争策略(主要指各类“二选一”行为)既是目前经常被商家投诉的,也是许多网络零售平台常用的。阿里巴巴是网络零售平台的龙头企业,这次对阿里巴巴的处罚,将形成对网络零售平台的监管范例,对全行业具有重要的标杆作用。

平台经济的发展路径源自网络效应

平台经济最鲜明的特点是网络效应,即需求侧的规模效应,用户从平台服务中获得的价值随着该平台用户数量的增加而增加,一旦用户规模达到临界点,就会产生“虹吸效应”,平台的价值随着新客户加入而增加时,就会吸引更多的新客户,从而形成了正反馈循环,导致 “赢者通吃”进而形成对市场的垄断。

正因为网络效应可能带来的“赢者通吃”,平台通常的发展路径是寻找卖点吸引投资完成市场垄断后套现。开始会采取免费或者补贴的策略来迅速扩大市场份额,快速达到临界点,激发网络效应的正反馈作用,先形成局部的数据和渠道垄断,以此吸引前期的天使投资,包装扩大规模后,展开商战烧钱,直到击垮所有竞争者,占据整个市场。

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价值迅速攀升,在IPO成功后,原有投资者套现。这个过程中,一是需要让投资者看到具有垄断市场的可能性;二是需要让投资者看到垄断市场后垄断利润如何实现。

多数网络平台的发展都以垄断市场为目的,而在资本市场急功近利的心态下,垄断行为多采取简单粗暴的外源性资源投入,而并不是靠平台内部通过技术创新进行价值创造。

就垄断利润的实现而言,大多通过以下几种途径:

一是以平台自有的垄断性捆绑金融中介服务,赚取金融利润,其中包括商户所有交易资金在平台流转,平台利用交易资金占款时间获取利益;利用平台交易数据,营销其他金融产品,如花呗、借呗等;

二是以平台自有垄断大肆压制平台上的商户。由于商户的所有数据包括交易量、评分、用户反馈等数据均全程由平台自己掌控,并无第三方参与,平台可以任意操控商户的排名、评分、搜索结果、同类推荐等,并借此功能向商户索取更高费用,若不缴纳更高费用,则排名下降,甚至搜索不到某品牌;

三是各类“二选一”手段,锁定商户只能长期在某平台经营,以维持垄断的稳定性。如2019年6月,天猫突然封杀格兰仕,引起格兰仕起诉天猫;

四是通过扼杀式收购潜在竞争对手,以维持对市场的垄断地位。

然而,正如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在2020中国国际金融年度论坛的讲话中指出的,“利用风险资本高度逐利的互联网行业是不存在真正的免费午餐的”。

首先,用户获得“免费”产品或服务的代价是给平台提供个人的信息和数据,因而会带来对用户数据所有权的争议和保护的问题;其次,平台通过多种手段弥补由于低价倾销带来的亏损,例如采用垄断地位进行抬价,抬高商户端的费用补贴用户端的成本,实施歧视性定价,强制捆绑销售和拒绝限制交易等。这些反竞争策略加剧了市场集中度,导致市场垄断,损害消费者和商户利益,降低行业发展活力。

因此,具有网络效应的市场并不总是有效的,有必要进行恰当的监管,限制反竞争策略所带来的负的外部性,保护商户和消费者的权益,塑造公平竞争、可持续发展的市场环境。

平台经济的监管核心在于平衡网络的正负效应

中国的网络平台经济在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下,经过多年的无序发展之后,已经暴露出太多的问题,监管当局选择这个时候,以阿里巴巴为标杆进行治理,可谓是恰逢其时,顺势而为。

平台经济的网络效应所带来的“赢者通吃”,虽然导致了网络零售平台的垄断以及多种反竞争策略带来的负面效应,但是“赢者通吃”在某些市场中亦具有很强的正面效应,是非常好的激励机制,例如,发明家对新技术专利的竞争,只有保证新技术新产品的发明者具有对该产品垄断经营权,才能够吸引对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投入,进而促进技术创新。

另一方面,平台经济往往是公共产品,具有正的外部性,例如电商平台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惠及了平台上的商户和消费者。同时,在可能出现“赢者通吃”的市场上也会因市场环境和技术的改变而打破垄断。例如在新冠疫情中,zoom视频会议软件在市场需求激增的情况下,轻松打破了微软skype对于视频会议市场的垄断。

因此,对网络效应带来的“赢者通吃”进行限制和监管也是有成本和风险的。如何在充分发挥平台经济的正面效应和活力的同时,控制资本因垄断而生的“嗜血本性”,这是互联网时代市场设计和监管者所面临的难题。2012年诺贝经济学奖获得者Alvin Roth教授曾指出,共享经济市场设计中应遵循四个原则:一是保持市场的稠密度(保持正面网络效应),二是规避堵塞现象(降低负面网络效应),三是增强市场行为的稳定性,四是增强市场行为的便利性。根据平台经济的特性,市场设计和监管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明确市场边界,明确电商平台服务、数据科技服务和金融中介服务的边界,按照同样业务,同样风险,同样监管的原则,避免监管套利和金融混业经营;

二、根据不同平台的特性,以保护消费者、厂商和所有市场参与者的权益和促进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为目标,设计相应的市场机制和监管规则,防止网络效应下的企业各种反竞争行为;

三、对于具有公共商品特性和易形成自然垄断的平台,可由政府主导搭建平台发展共有的基础设施和关键设施,降低行业进入壁垒和限制,增加行业竞争;

四、对于适合的平台,组织、制定和推行平台系统和网络市场统一的标准规范,实现竞争平台网络的互联互通,使得用户可以跨平台交易,从而降低市场进入壁垒,增强市场竞争活力;

五、加强法治监督,规范经营,健全治理,及时依法依规合理处置市场参与者的违法行为,加强行政处罚的规范性。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于2021年2月7日发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和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对阿里巴巴发出的处罚书中,充分体现了以上原则。

在新的监管环境下,平台经济发展初期的“野蛮生长”模式不可能再继续。完善公司治理,依法依规经营,加强风险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是每一个平台经济玩家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同时,笔者认为,科技赋能经济的唯一合理途径是通过实实在在的技术创新提高生产和服务的效率,而不是以“数据科技”或“金融创新”之名,行“垄断盘剥”或“混业金融”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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