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帮|税务实例:职场受刺激——发疯,家暴,迁移!迁移费可否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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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在首都堪培拉有位报效国防部的公务员名叫保罗麦堪西(Paul McKenzie)。2012年至2015年间,他和一位同事在工作中发生了矛盾,从此后就一直郁郁寡欢,最后导致了精神失常。2014年年末时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对家人实施了家暴,结果被警方逮捕送上了法庭。2015年3月,法院在调查后撤销了对麦先生的起诉,认为他的行为是精神失常而导致的。法院同时判决麦先生需要由他在珀斯的叔叔来照看。

为了移居珀斯,麦先生产生了$8,598.82的费用(包括飞机票,租车费,搬家费)。他毫不客气地将这些费用作为和工作相关的费用,做进了他2015和2016财年的个税,来抵扣他的工资收入。2017年税局开始审查麦先生的个税,结果是不认同这些抵扣,重新计算了他的纳税金。2018年的2月,麦先生正式上诉到仲裁法院,要求法院还他公道。

麦先生理直气壮地列出了事实:工作纠纷发疯家暴 判决 – 迁移 费用。当然罪魁祸首就是工作。不是说和工作相关的费用就可以抵税的吗?

税局义正言辞地反驳道这些费用实属私人性质,当然不能抵税。

那么我们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说的吧
Income Tax Assessment Act Section 8 – 1 General Deductions (97年所得税法第8条第1款-通常性的抵扣)说明了纳税人可以抵扣

● 和挣取需要纳税的收入相关的费用

● 和做生意挣取需纳税的利润相关的费用

不过这些费用不能是

● 资本性质的支出

● 私用性质的费用

● 和挣取免税收入相关的费用

● 是法律明确规定不能抵扣的费用,例如吃喝玩乐及罚款之类的

 
我们再来看看法院是如何解读以上条款的吧
仲裁法院认为,麦先生迁移的费用虽然追溯到源头是和工作有些关系的,但是税法上讲的和工作相关是指和工作直接相连而产生的,这个直接性要非常强烈,不能有任何的拐弯抹角。麦先生迁移的直接原因是法院判定他需要人照顾,工作并没有直接产生需要他迁移的情况(例如老板派你到外地去开分公司这类),所以这个迁移是因私搬迁,和工作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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